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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蜘蛛人”高空作业坠亡 业主是否担责?

编辑:高空车出租 来源:原创 日期:2014-5-15 13:41:41 人气:186

案情:

家电维修工李某接到电话后应约到冯某家检修空调。当天中午,李某在检修冯某家空调外机过程中,因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该房屋外墙上的空调外机、固定支架与墙体发生脱落,李某从空中坠落受伤,后被送医院救治。其间,冯某去看过两次并分别送去1万元交付家属。后李某医治无效死亡,其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0余万元。那么在这起伤亡案件中,李某作为以个人技术为谋生手段的“蜘蛛人”,未取得高空作业执业资格证,在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好安全带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发生危险,自身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而作为雇主,冯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律师解析(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王巍):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本案中,李某应约到冯某家检修空调,双方虽未签署书面的加工承揽合同,但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加工承揽关系。

对于加工承揽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承揽人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好安全带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实际当中,对于定作人是否要对承揽人自身所受损害承担责任存在不同的认识。但律师认为,在本案当中,定作人冯某在选择承揽人时,未对李某高空作业资格进行审核或在明知李某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证的情况下继续要求其进行检修,存在选任过失,应在过失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